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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巧执行”化解矛盾纠纷

作者:周志权  发布时间:2024-07-29 10:37: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蒙自法院巧妙运用执行手段和方式,成功执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又以金钱的方式替代行为履行得以实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在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中,蒙自法院审理后于1月5日作出判决,判明二人共同财产部分中一辆普通摩托车归李某所有;存放在某冷库的石榴有260箱,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李某在判决之后未取得离婚分割的财产,行使权利,于5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执行标的为:一、将普通摩托车交付给申请人,二、将130箱石榴交付申请人。

经调查,双方离婚后,李某已搬离原住址,而吴某为防止石榴长期堆放导致变质,已将260箱石榴全部售卖。故若完全只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本案一方面只能基于无明确义务人而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另一方面基于标的物(石榴)灭失而终结执行,这就意味着李某只能自行开走车辆,石榴损失则需按130箱石榴的价值由其另行起诉,这不仅将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还浪费新的司法资源,也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愈发加深。

执行法官在工作中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发挥主动能动性,向着“案结事了”的目标开展工作。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场,向其阐明法律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即由吴某将车辆开来法院交付李某,并赔偿130箱石榴损失共计2000元,且款项已当场给付。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沟通下都表示了同意,案件自此得以完美执结。

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真真正正落到实处,案结事了,是强制执行工作的应有之义。蒙自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除了穷尽执行措施外还需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而有针对性地、技巧性地去寻找突破口,巧妙化解矛盾纠纷,促使法律及其相关文书不再沦为一纸空文,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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