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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欠债还钱,利息怎么算?法官带你了解相关规定

作者:唐誉铭  发布时间:2024-07-22 10:06:42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关系中,

利息往往是民间借贷争议的焦点。

那么,

民间借贷的利息究竟如何确定呢?

一、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可以吗?

【法官提示】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起诉时或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二、借款时可以把利息提前扣除吗?

【法官提示】

不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如果预先扣除利息,法院在认定时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就是通常所说的“砍头息”,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并没有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

三、借款时对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怎么办?

【法官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或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书写借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借款时,应明确借款期间的利息,否则,因借款纠纷起诉后,借款期间的利息将无法获得支持。

四、没有约定逾期利息,能追要吗?

【法官提示】逾期利率未约定,也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具体的利率标准,分两种情况:第一,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率有约定,逾期利率未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期内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内利息。第二,借贷双方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起诉了,法院判决后仍延迟履行,还可以要求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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