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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私下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违法么?

作者:赵甄妮  发布时间:2024-07-16 19:22: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蒙自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农村集体土地买卖纠纷案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基本案情

今年年初,王某为建房欲向某村周某购买土地,因法律意识淡薄,双方商谈后即达成了口头土地买卖合意,达成合意后,王某一次性向周某支付土地转让款100000元。但王某支付转让款后,周某一直未向王某交付案涉土地,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其交付案涉土地。

了解情况

蒙自法院在收到案件后,经了解,案涉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且王某并非周某同村人员。工作人员即向原告释明:双方之间的口头土地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履行。经释明后,原告修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周某的口头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周某退还款项100000元。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本案委派到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4月26日,双方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本着避免双方矛盾继续激化的原则,选择分别对原被告进行劝说,被告要求扣除相关损失9600元后,将剩余款项退款给原告,原告当场拒绝并要求现场立案处理。调解员秉承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继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及积极劝导,被告最终同意扣除相关损失1600元后将剩余款项98400元退还给原告,原告表示同意。当日下午,被告将土地租金98400元退还到原告账户,同时,原告向调解员出具了一份收据。该案在双方成功达成和解下结案,无需进行司法确认。

法官释法

近年来,农村私下买卖集体土地违规建房的行为屡见不鲜。就本案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王某并非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与被告私自约定买卖该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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