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伞运动近年来迅速走红,成为热门的体验项目。但是这项运动在充满刺激的同时往往与风险相伴。如果发生意外,应由谁来负责?近日,蒙自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滑翔伞失控导致玩家受伤的案件。
案情概要
小军是一名极限运动爱好者,在2019年他报名了小华经营的滑翔伞运动公司组织的滑翔伞课程培训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在双方约定的培训期间过后,小军再次找到小华要求安排飞行,于是小华在未核实小军是否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再次安排小军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滑翔伞培训,当天小华安排小军起飞后大约10分钟就发生了坠落事故,导致小军受伤并先后两次住院,为此产生了大量费用。小军多次与小华协商赔偿事宜,但小华均以赔偿费用过高为由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军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华及其经营的滑翔伞运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培训协议》系小军与滑翔伞运动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培训协议》约定,小军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培训课程,但滑翔伞运动公司仍然为小军提供培训服务,应视为合同双方就培训课程进行了顺延。因滑翔伞运动公司在此次飞行前未为小军购买保险,也未尽到保险购买的告知义务,滑翔伞运动公司对小军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小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取得了滑翔伞飞行执照,对于该项运动的高度危险性其理应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其超时后未购买保险就进行飞行,小军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在本案中《培训协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系小军与滑翔伞运动公司,小华仅作为公司的法人及培训教练来行使职务,故产生的相应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滑翔伞运动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小军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滑翔伞运动作为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其危险性不仅源于技术操作,还极易受天气,地形风向等环境因素影响。
对滑翔伞运动公司而言,首先要保障运动场地的安全性,准确评估天气情况,确保气象条件适宜开展滑翔伞运动,保证运动装备的安全性;另外,还应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比如该项运动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在运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对于不具备操作经验和相应技能的体验者还应该给予必要且充分的指导,以便对突发事件做出正确及时的应对和处理。作为活动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对滑翔伞体验者而言,在参与高风险运动时,应当充分了解可能伴随的风险,并熟知注意事项,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起飞前应当核实相关手续是否完善,当存在不利天气等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滑翔活动,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以免造成人身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