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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揭露夫妻共同债务的“隐形陷阱”

作者:单子丹  发布时间:2024-06-27 09:56:18 打印 字号: | |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正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护,也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和家庭稳定。

案情简介

李某与白某系夫妻关系。李某称需偿还银行贷款而向杨某借款260000元,杨某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白某,后李某出具《借条》《收条》,《借条》上仅有李某的签字捺印,《收条》上载明“今收到人民币260000元,收款方式:微信120000元,银行卡140000元。收款人:白某、李某。”并有李某和白某的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杨某诉至法院,但李某和白某辩称该借款系李某的个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个人承担。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任何一方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未用于共同经营的债务,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比如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大额网络贷款、大额对外借款、赌博产生的债务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了解债务用途,若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建议由夫妻双方共同确认,降低借贷的法律风险。在面对夫妻一方出具借条的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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