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普法强基在行动】买了保险就能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意外事故能得到赔付吗?

作者:方媛  发布时间:2024-06-18 09:43:50 打印 字号: | |

你购买过人身保险吗?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健康告知事项

你是如何填写的?

有没有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呢?

若你没有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发生意外事故时申请理赔能否得到支持?

下面,跟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老余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购买了人身保险,支付保额7万元。老余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小赵。2023年3月,老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老余的女儿小赵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老余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且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协商无果后,小赵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10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老余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如实告知情况足以影响被告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

2022年,老余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在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在填写《人身保险投保单》中健康告知询问事项时,老余均选了“否”,并向保险公司声明其在投保单各栏目中的所有陈述均为属实。后保险公司对老余进行电话回访,老余也明确表示知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同时查明,老余因高血压、冠心病、脑梗等多种疾病分别于2018年、2021年三次住院治疗。另外,老余还在2019年间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身保险,保额高达1300万余元。

法院认为,《人身保险投保单》上所涉及的包括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等事项是明确具体的,老余在填写相关情况时,对自己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过人身保险及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予以否认,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率,故判决驳回小赵的全部诉讼请求。小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费。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是否已经参加或者正在申请其他人身保险的情况,是保险人正确认定承保风险,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确定承保的条件、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老余对自己的病史及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情况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也直接影响了保险人的正确评估和决策。

温馨小贴士

天上不会掉馅饼,保险的赔付不是无底线,大家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1.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投保人不能因贪小便宜而盲目投保。2.投保人与保险人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明确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审慎认真,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相关内容,如实作出选择性回答,否则将会面临退赔风险。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方式充分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并如实回答健康问询相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我们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延长线北段 邮编:661100 电话(传真):0873-3723112 法院邮箱:mzfy2011@163.com 监督电话:0873-383500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