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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用人单位以员工入职岗位责任保证合同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能否获得支持?

作者:胡文勃 潘林招  发布时间:2024-06-13 09:30:31 打印 字号: | |

员工入职时,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与公司签署《岗位责任保证合同》,担保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中,对其工作过失、渎职、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因员工刑事犯罪受损,能否依据该保证合同主张但保人承担责任?且随小编一起看看……

案情回顾

2014年,小王(化名)入职某经贸公司,入职时,公司要求提供担保,老王作为担保人,与公司共同签署了《岗位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由老王作为小王的担保人,担保小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对其因工作失职、渎职、故意或过失损害公司财物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2021年,小王因侵占公司财物构成犯罪,经刑事追缴仍有200余万元无法追回,公司认为小王利用职务便利给其造成损失,老王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老王对未追回的款项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公司与老王于2014年签订的《岗位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应保证被担保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对因被担保人工作失职、渎职、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属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适用条件,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被担保人小王在工作期间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经生效判决认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原告。故公司因被担保人小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追缴退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平等、自由、自愿的进行协商,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员工入职时公司要求提供担保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约定担保内容无法获得支持,可能还会引发用人单位因此受到行政处罚。除此之外,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入职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公司或者企业对内部的管理工作,所“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损害公司利益,故“岗位责任保证合同”并非民法调整范畴,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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