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发展,网上“出租”手机的业务悄然兴起。近日,蒙自法院审理了多起“租赁手机”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汪某与线上某租赁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向该平台租赁价值13463元iPhone14 Pro手机一部,约定买断价13463元,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121.91元,汪某在确认提交订单时向某租赁平台预付了三期租赁押金3365.81元,按双方约定这三期预付租赁押金在合同签订后会给汪某折算成第1期、第11期、第12期租金,汪某未按约足额支付当期租金逾期超过7个自然日的,双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转为买卖关系,汪某应在买断之后3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买断款。然而汪某在向该租赁平台支付三期租金后就再未支付过逾期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汪某应支付买断款10097.19元(买断款=买断价-已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汪某与某租赁平台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合同虽然名为租赁合同,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分期租金支付完毕即取得所有权,应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汪某未支付到期价款,经某租赁平台催告后仍未支付,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双方约定汪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转为买卖关系,汪某需买断租赁手机,并支付买断款。为此,某租赁平台要求汪某一次性全额支付手机买断款10097.19元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法官提醒
当前,许多年轻人认为手机租赁租金低,可提前享受新产品,还可分期付款,缓解了经济压力,是一笔划算买卖。但实际上,手机租赁价格一般都高于手机实际价值,另外手机租赁平台层出不穷,有的公司为了追求高利润,通过虚假宣传和欺骗手段进行营利;有的制定霸王条款,加重消费者负担。对于年轻消费者而言,应当充分考虑个人经济能力,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量入为出,勿因追求时髦或因攀比心理而让自己陷入债务泥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