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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化邻里矛盾为友爱的秘诀是什么,请看VCR~

作者:赵泰仪  发布时间:2024-04-30 02:38:0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一座座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在繁忙的城市生活中,邻里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最近,家住16楼的小王就因为邻里关系发生了一些“烦心事”。

案情简介

小王家住在某小区16楼,由于工作变动,需要搬到外地生活,对于小王来说,乔迁新居本来应该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是又因为这件开心事,导致了一件烦心事。搬家当天,小王早早把要搬走的东西放在家门口的过道中等搬家公司来拉走,但是因搬家公司的迟到,长时间堵塞的楼道引起了邻居的不满,邻居来找小王理论,小王不仅不愿意搬走,还与前来理论的邻居发生了争吵,随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最终小王被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小王的邻居被打伤住院。经医院诊断,小王邻居被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计住院14日,花费医疗费10000元。邻居多次找到小王,要求赔偿医疗费,但是最终都协商未果,故邻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审理,在本次小王与邻居发生的肢体冲突中,小王和邻居都存在过错,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对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本着“调解优先,审判结合”的原则,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在开庭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在法官组织的调解下,双方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最终,小王赔偿邻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同时小王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邻居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也获得了邻居的原谅。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因为一些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但是武力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在与他人发生不愉快的时候,首先要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然后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不仅要保存好医疗费票据,同时也要保存好因对方的损害行为导致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等有关流水及票据,从而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因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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