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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小”物业“大”民生,调解先行促和谐

作者:孙晶  发布时间:2024-04-02 01:34:46 打印 字号: | |

物业纠纷事虽小,却关乎小区业主的切实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容易让“小问题”升级为“大矛盾”,势必会影响社区的和谐安宁。物业作为小区中的管家角色,业主却常常以物业不作为、服务差、收费高等不交物业费,由此引发诉讼至法院。近日,蒙自法院成功化解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居民小区的和谐。

送达沟通并行,找准纠纷“堵点”

某小区业主因未缴纳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20年至2023年间产生的物业费,电梯维护、年检费及集中供热维护费等,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案件办理中,通过送达程序与业主进行沟通,了解到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有业主认为自己只是偶尔居住,长期不在家,小区里也还有其他住户没有缴纳,自己也打算将房屋出售。

有业主认为,家中被盗,在向物业反应过程中,物业工作人员态度蛮横、置之不理。还有业主认为,房屋长期存在渗水现象,要求物业公司解决后予以缴纳等问题。

针对作为被告的业主反应出的问题,法官与物业公司进行了及时沟通。

面对面解心结,消除矛盾“根结”

在了解了纠纷原委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积极走访业主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由业主直接将问题摆出来,针对业主的问题物业也拿出了解决方案。

通过面对面交流,使业主能够了解到物业的难处,增进了解,使问题能够从根源解决。同时,法官耐心为被告业主讲解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知识,释明法律规定及告知了不缴纳物业费的法律后果等。在用心、用情、用力的积极调解下,10名业主当场履行缴纳物业费,与物业消除了隔阂,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小区。同时,物业也当面为服务中的瑕疵对业主表示歉意。至此,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物业与业主纠纷中,往往是缺乏沟通造成的,同时,也并不是只有某一方的原因,双方都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物业公司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为业主建立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业主要理解物业难处的同时,自觉履行好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只有双方互相理解、配合,才能和谐共处,建立和谐、美好的小区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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