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观念转变和汽车文化发展,二手车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在二手车交易活动中,车商为了控制交易成本,收车后往往不会立即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等待买受人购买时再过户。车商间买卖二手车未及时办理过户,原车主将车辆进行灭失注销登记,双方如何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买方)和江某、红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卖方)均系从事二手车交易的车商,双方在2023年3月19日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江某、红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28226元向李某出售宝马牌二手车一辆,双方对车辆交付前后的风险、办理过户、车辆价款、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简要约定,但未明确办理车辆过户的具体时间。
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即完成了车辆交付和车款支付。2023年5月4日,江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合伙人提示:“我跟人家签合同是到5月1日前必须过户,与你签合同也是两个月内,也是5月1日前必须过户。”要求李某及合伙人尽快办理车辆过户。
2023年7月21日,李某到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车辆已经被原车主办理注销登记,无法办理过户,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某把江某、红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返还车款,承担违约金等。
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经法官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江某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江某收到李某购车款后已按约定向交付涉案车辆,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该车辆自交付时起原告享有所有权,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依法不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李某作为二手车商,对车辆交付后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律风险、车辆另行交易程序以及不变更所有权增加交易纠纷发生的几率等应当明知,且涉案车辆被注销前江某已经明确提示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江某和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江某存在违约情形,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李某将车辆、行车证等退还江某、红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某、红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李某退还车款10000元等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变动以移转交付为原则,不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必然影响其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因为车辆的违章处理、年审、保险等均与车辆所有权相关,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车辆将带来许多“意料之外”的麻烦,交易风险发生几率将成倍增加,坚持办理过户登记是特殊动产避免纠纷的关键,所以,无论是车商之间,还是自然人之间的买卖二手车辆,均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避免长时间拖延而引发法律风险,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