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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为民调解一案,化解民生解纷一片

作者:李明努  发布时间:2024-03-26 00:24:00 打印 字号: | |

药材公司拒不支付尾款,药农要债迫在眉睫。近日,蒙自法院调解了一起潜在一百余户的药材买卖合同纠纷,这样的群体性民生纠纷如何化解?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药材公司到A村收购三岛柴胡,对其药材品质经过确认后,决定收购并进行称量、记录每家柴胡的重量、应付款、银行账户。之后药材公司支付了一半货款,剩余一部分货款迟迟未支付,药农多次催要,药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尾款。

审理过程

法官得知此事,很快意识到这是一起群体性民生案件,此后极有可能会有批量案件涌入法院。经了解,得知相似情形,多达一百余户,为妥善化解这起群体性民生纠纷,办案法官认真分析研判,采用示范诉讼模式,制定审理预案,经多次沟通,整合双方诉求,法官从道德诚信和依法履行角度,对双方展开调解,引导药材公司算好诉讼“明白账”,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最终促使药材公司一次性偿还所有药户的剩余药材款项,原告也提出撤诉,至此,系列案件圆满解决。

通过调解预防化解矛盾,让矛盾化解在法律的刚性框架之内,也在柔性之间,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芷村法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扎实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争取“一件事,一次了”“少跑一趟路,少花一分钱”真正做到案件事了。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一种交易方式,小到去超市买菜,大到买车买房,均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如何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合法性。具体来说,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确保商品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等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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