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3·15特辑】“天鹅”变回“丑小鸭”,这样的美你想要吗?

作者:唐誉铭  发布时间:2024-03-15 10:30:33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医美行业迅速兴起,用医美来实现“丑小鸭”到“白天鹅”的转变,成为越来越多女性的首选。小马最近就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作为商场营业员的小马,由于职业原因,格外在意自己的形象,在“美,才是女人一生的事业”“肤白貌美身材好、爱情事业节节高”的广告声中,小马走进了美容机构。在美容机构声称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医师资格证》可以进行医疗美容的情况下,2023年10月,经美容机构推荐,小马最终选定使用韩国粉毒A型肉毒素进行瘦脸治疗并缴纳了16000元。注射肉毒素的第二天,小马突然出现头昏咳嗽、短暂性呼吸困难等症状,经与美容机构沟通,其告知小马这个正常的吸收反映,过几天就好了。同时,小马向卫生部门进行举报,经卫生部门核查该美容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为消费者实施注射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2个月后,小马因持续发生面部发红、肿胀,视物模糊到医院就诊,并产生医疗费11000元。经诊断为:1.双目视力持续下降;2.面部皮肤溃烂;3.断为混合型焦虑和抑郁障碍、惊恐障碍伴抑郁状态;4.躯体形式障碍。小马与美容机构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审理,小马与美容机构签订的瘦脸协议属于美容服务合同,美容机构按照自制的疗程为小马进行注射肉毒素等瘦脸项目后,在小马出现排斥等反映时并未积极进行处理。同时,该美容机构在不具备医疗资质的情况下,为小马进行医疗美容治疗,存在严重过错。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美容机构向小马共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产品、正规医生”的场所,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理性对待医美风险,切勿因他人介绍或过于关注广告效果而冲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接受服务前可通过网络公开平台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全国医疗机构查询”等查询就诊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资质,或者查看医美机构有无张贴相应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主动要求医疗机构出示相应资质材料,切勿冲动接受诊疗。同时,要妥善保留好相关诊疗记录,发票票据及消费凭证,在发生排斥等反映需要进行修复时,要注意固定术前术后照片、病历等证据,切勿盲目进行修复。

小贴士

1.什么是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入侵性的医疗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2.正规医疗美容整形机构应当具备什么资质?

正规医疗美容整形机构应当具备如下资质:

①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诊疗科目核准有外科(整形外科专业)、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专业)等医疗美容诊疗科目;

③从事诊治的人员具体专业资质。如,医美医生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三证缺一不可。

3.注射的美容产品如何判断是否是正规产品?

凡用于注射的美容产品如玻尿酸、瘦脸针、水光针、肉毒素等,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批准,并在有限期内使用。且必须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三证缺一不可。可进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公告查询”进行核实。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我们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延长线北段 邮编:661100 电话(传真):0873-3723112 法院邮箱:mzfy2011@163.com 监督电话:0873-383500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