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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活用保全置换助企纾困,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作者:潘林招 单子丹  发布时间:2024-03-04 10:03:36 打印 字号: | |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会积极申请诉讼保全,但在涉企民商事案件中,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因保全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境,人民法院如何兼顾申请人的保全目的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2019年,业主原告杨某、李某向蒙自某房地产公司开发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蒙自市某小区的商品房,交房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等。案件受理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告的相应财产,蒙自法院经依法审查后,对原告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并对被告名下相应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置换经过

保全措施实施以后,被告向法院反映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项目正在开发,法院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保全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民工工资、购买建设材料等,已经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申请法院变更保全措施,并提供更高价值的车位进行置换担保,经审查后,蒙自法院依法变更了保全措施,将被告提供的车位查封后,解除了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原告认为被告提供车位不具备查封条件,保全银行账户更有利于执行,向法院申请复议,蒙自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车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且无查封、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应当采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保全标的物并非争议标的,为保障被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减轻保全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法院变更保全标的物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经承办法官释明后,原告对法院兼顾保全目的,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变更保全标的物表示理解。

蒙自法院因案施策,灵活运用保全财产置换措施,以“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坚持保全“规范及时、应保尽保”,兼顾“合理适度、该保才保”,审慎运用保全措施,既依法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企业的发展利益,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缓和企业发展压力。下一步,蒙自法院将持续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助企纾困解难,助力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蒙自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服务保障。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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