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材烦恼”
“容貌焦虑”
你是否会有这些烦恼?管不住嘴又迈不开腿,就只能依赖于“躺瘦”的减肥药,但有些“减肥药”不仅没有效果,甚至有可能危害生命安全。近日,蒙自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就涉及了这样一种“减肥药”。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杨某某与康某某(在逃)共同商议生产、销售一种含有“西布”成分的“减肥药”,具体分工由康某某负责出资和联系销售渠道,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生产、发货和收款等事宜。直至2023年8月,二人通过网络等非正规渠道购进“西布”原料,由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在蒙自市两处商铺生产、加工,成品外观标识为“美格”“加分复合植萃果蔬”和“乐奇酮肽片”,并以每盒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计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78650元。被告人杨某某在蒙自的某商铺生产地点查获的“加分复合植萃果蔬”“乐奇酮肽片”和原料等可疑物品,经上海复达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均检测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的西布曲明,属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掺入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片剂压片机一台、片剂封膜机二台、依托咪酯片剂及粉剂可疑物10988.19克、依托咪酯片剂可疑物2996.23克、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别让对身材的焦虑,残害原本美丽健康的你,减肥没有捷径,不要盲目轻信和购买所谓的减肥特效药,“适量运动”+“合理饮食”才是保持健康身材的最佳选择。网络上销售的减肥药很多,但目前我国获批上市的减肥药只有奥利司他,通过网络购买的减肥药很有可能添加了像西布曲明、芬氟拉明、氟西汀、酚酞等有害成分,危害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作为生产人员、销售人员,一定要尽到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自觉做好食品安全的守护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终将害人害己。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如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何为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最早用于治疗抑郁症,临床应用中发现有一定减重效果而被开发用于减肥,多年前电视广告热播且风靡一时的减肥药,如曲美、澳曲轻、可秀、赛斯美、曲婷、亭立、奥丽那等,都含有西布曲明。但使用者可能会引起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增加心血管的风险,包括非致死性心梗,非致死性卒中,心血管死亡等严重不良反应,因而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废止该药。早在2010年我国就已宣布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