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法出入境是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有些人为了获取不义之财,铤而走险,甚至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进行诈骗,殊不知,等待他们的是难逃的法网。近日,蒙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被告人罗某荣属于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一员,为组织者和偷渡者提供驾车、餐食、接收偷渡款支付宝账号等服务,同样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19日,罗某、李某阳(均已判决)、李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将一批人偷渡至越南,罗某、李某阳事先到河口县某乡进行踩点,后联系适某霄、杨某华(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商务车将杨某、刘某、贾某、杨某刚(均另案处理)等11名欲偷越国境人员送到河口县某乡高速公路上。罗某、李某阳在高速路边接到11名欲偷越国境人员后,将人带至某沙场伺机偷渡。被告人罗某荣驾车载李某准备餐食提供给罗某、李某阳及11名欲偷越国境人员。在此期间,李某安排罗某荣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接收组织偷渡的钱款人民币20000元,其中的人民币5507.75元到账后被扣缴;此外,罗某荣还收到李冬阳转给他的费用人民币1000元。罗某收到署名“林宏”的人转账人民币40000元以后,其与李某阳、李某把11名欲偷越国境人员留在某沙场,三人返回到蒙自市。之后,李某让李某阳联系顺风车司机驾车到某沙场将前述11人送至个旧市某镇一宾馆住宿。同年8月21日,因无法偷渡,适某霄驾驶商务车、杨某华驾驶轿车从个旧市某镇将杨某、刘某等11名欲偷越国(边)境人员运送回蒙自市后被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检察机关建议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荣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案件将择期宣判。
任何人出入国边境都需要依法履行申办手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常与电信网络诈骗、境外赌博、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增长,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非法出境不仅会使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而且涉嫌刑事犯罪,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证件出入境,另外,切勿被有心人利用,加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集团,挑战法律的底线,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一般表现为煽动、串联、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