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盆作为传统取暖方式之一,冬季为了抵御寒冷,人们都会用它来取暖,但是小小的火盆却藏着巨大的隐患。
基本案情
死者小罗生前与小杨系恋爱关系,2023年1月1日,小杨接小罗至其家中玩,同年1月2日,小罗因身体不适在卧室休息,因天气寒冷,小杨将一木炭火盆抬入卧室。同年1月3日上午6时许,小杨告知其哥哥大杨小罗已死亡,大杨遂报警。案发时杨父、杨母在外省务工不在家中,只有小杨、大杨在家中。案发后,罗父、罗母将杨父、杨母、大杨、小杨诉至法院,要求对女儿的死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认为小罗因身体不适在小杨的房间内休息,小杨因天气寒冷将燃烧木炭的火盆抬进小罗休息的房间取暖,虽其诉称并非故意行为,但小杨作为自己房间的管理者,熟悉自家房屋情况,其使用木炭火盆取暖时未采取通风措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木炭在空气不流通的房间燃烧,极易产生一氧化碳,导致中毒,其并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小罗的死亡与小杨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虽其诉称小罗死于一氧化碳中毒,系意外事件,但该事件的发生系小杨行为所致,故其对小罗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杨父、杨母案发时在外地务工,大杨对小罗死亡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被告小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父、罗母因小罗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05800.80元;驳回原告罗父、罗母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杨父、杨母、大杨、小杨不服,提起上诉,又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花季少女的逝去令人叹惋,也再次敲响了科学用火的警钟,本案中被告因取暖时没有注意居住环境,在炭烧不充分的情况下又处于较为封闭的空间,最终导致一场悲剧。通过本案希望每个人都能做自己的第一责任人,科学用火,注重学习掌握生活常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