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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作者:梁旭娇  发布时间:2024-01-02 16:27: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蒙自法院审理了多起非法经营案件

请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1、张某2夫妇在蒙自市成立“XX商贸有限公司”并以办理的POS机进行非法信用卡业务。期间,被告人张某1找到马某、娄某某、徐某到公司上班,因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张某1、张某2找到张某3租用其本人信用卡以及通过张某3向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租用信用卡,并约定依照信用卡额度的2-3分月利息支付张某3使用的费用,其本人也使用办理的POS机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刷卡套现业务。张某1、张某2夫妇借用了亲友符某、徐某、陈某、娄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信用卡,加之张某1、张某2二人名下的共数十张信用卡,后由张某1、张某2等人通过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刷卡套现,套现的资金由张某2进行支配使用。

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使用自己身份办理的3台POS机,通过虚拟交易的方式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为获取信用卡,被告人周某某找到张某3租用其本人信用卡以及通过张某3向李某某等人租用信用卡,还通过朋友普某租用信用卡套现,套取资金均用于周某某本人进行支配使用。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的朋友李某某找到其,让其帮忙刷卡套现,周某某便同样通过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刷卡套现,套取资金后交由李某某使用。

经昆明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张某1、张某2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8478523.03元。张某3提供信用卡给张某1夫妇进行刷卡金额为人民币2928661.06元;张某3提供信用卡给周某某进行刷卡金额为人民币4182369元。周某某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金额共计9150200.8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1、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非法套取银行资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3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张某1、张某2、周某某从事信用卡套现、养卡、代还信用卡业务,仍提供自己及他人办理的信用卡给对方实施套现,其本人也帮他人刷卡套现,通过POS机套现的资金是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套现出来给他人使用,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导致银行难以对套现资金进行有效监管,使银行资金处于高风险中,增大银行经营风险,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某1、张某3、周某某判处3至5年不同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2一案尚未宣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案释法

通过上述案例再次提醒大家,信用卡刷卡套现是一种非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规定,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大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信用卡使用的监管,防范非法套现行为的发生。此次判决结果也表明法院对信用卡刷卡套现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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