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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校园意外伤害谁来担责?
作者:唐誉铭  发布时间:2023-12-25 09:28:0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李是同班同学。2023年10月27日下午放学后,因双方家长未能按时到校接走小王和小李,值班老师将二人带至校内办公室等待学生家长。期间,小王玩耍时从书包里拿出塑料玩具弹弓将小李右眼射伤。值班老师发现后,询问了小李的受伤情况及受伤原因并为小李作了简单的伤口清洗。待二人家长到校后,值班老师告知双方家长小李受伤的情况。小李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眼内炎,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进行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李右眼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小李支付鉴定费1000元。期间,小王为小李垫付医疗费8000元,学校给付小李现金5500元。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原告小李及小王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的年龄特点带来对自身行为造成后果的判断不足,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本次伤害事故发生于学生在校期间,应推定学校对原告小李受伤的后果存在过错。从现有证据看,学校值班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应危险行为,是导致小李受伤后果的主要因素,被告蒙自市某武术学校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学校应对涉案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老王及其妻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对小王的日常管教义务,导致小王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塑料玩具带入学校,并实施了具体的伤害行为,应对小李受伤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原告小李的父亲老李未能按时到校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小李滞留学校时间较长,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认定施明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的赔偿责任。

判决:一、由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小李损失100000元(扣除已垫付费用5500元,实际还应赔偿94500元);二、由被告老李及其妻子共同赔偿原告小李损失50000元(扣除已垫付费用8000元,实际还应赔偿42000元);三、上述赔偿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即未成年人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内出现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案件,此类时间中学生受伤、家校受累,既是学生家长的忧心事,也是学校管理的烦心事,处理结果极易影响到学生正常学业也影响到校园管理秩序。本次事故发生在的学生在事故发生时均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且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该年龄段的学生玩闹天性存在风险注意义务重视不够,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部分过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应积极承担其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安全和自我防护教育,做到家校共育,共促成长。

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同时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学校除了文化课程的教育外,也要注重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在校园建设方面也要做好安全防范。学生家长也要尽到教育、监督义务,规范学生的行为,配合校方的工作。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给孩子们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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