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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夫妻离婚孩子跟谁?法院这样判!
作者:唐誉铭 胡磊  发布时间:2023-11-27 09:41:0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1999年端午节,原告桂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0年1月20日在江西省进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2002年7月26日生育长子小斌(现已成年),2013年7月7日生育次子小晟(现在蒙自市某小学就读三年级)。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双方于2019年7月30日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回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打工生活。被告吴某某于2021年7月15日向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8月19日,该院作出不准予离婚判决。

法院审理

蒙自法院认为,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虽经判决不解除婚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未缓和,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七)项规定,应予准许。庭审中,原、被告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小晟的抚养问题互相推诿,经法院要求,原告当庭提供小晟愿意随父亲生活的视频录像,但在庭审结束后,小晟随父亲亲自到法院接受询问,其明确表示如父母离婚,希望随母亲生活。法院认为,小晟愿意随母亲生活是其真实意义表示应当尊重。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准予原告桂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子女抚养:原、被告所生小晟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原告桂某某于2022年2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小晟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典型意义

法律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调解,并且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但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对子女抚养、照顾、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应当并且必须保障其离婚后子女能够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本案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未能妥善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蒙自法院为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尊重未成年人的自身的想法,判决子女由更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当事人抚养。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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