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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蒙自法院:用好家事审判的“法言+心语”,促进家事案件审判提质增效
作者:唐菲  发布时间:2023-11-01 11:23:42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快,包容性越来越强,现实生活中,各种原因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也越来越多,作为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近日,蒙自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秦男与被告王女于2018年相识并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7月生育一子秦小某,双方于2021年9月签订协议,约定非婚生子秦小某由被告王女抚养,原告秦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秦小某年满18周岁止。后秦男多次欲行使探望权,被告均不予配合,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协助履行其探望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自己之所以未协助原告履行探望权,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也从未履行过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要求原告按协议内容每月支付抚养费。家事案件纷争的背后往往是情感纠葛,案件调处需要有力度的执法,更要有温度的情怀,情与法交织,方能融化原、被告心中的坚冰。

法官感受到,秦男与王女虽选择分开,但他们对于孩子却都充满了关爱与深情。于是,一方面安抚原告及家人的情绪,告知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另一方面对被告进行了深入的教育,探视权是法律授予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同时,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完善离不开父母任何一方的陪伴。最后,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原告按期支付抚养费用,被告协助原告履行探望权。有温度的司法不仅适度、适时解决案件纷争,更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与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

家事审判不同于其他民事审判,其具有较强的身份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如果说判决书是一种刚性的司法,是法官依据案件事实对法律适用的法理分析,那法官调解则是一种柔性司法,融入了社会伦理道德思想,劝导当事人崇尚家庭伦理,唤醒沉睡亲情。这种运用“法言+心语”的方式,对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最终实现了案件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家事审判是法院工作融入和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承载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社会治理功能。依托家事社会治理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及时高效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蒙自法院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紧紧依托家事审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家事审判社会化的工作格局,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谱写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事业新篇章。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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