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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再婚拒付抚养费?看法院如何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作者:李诗南  发布时间:2023-08-31 10:31: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蒙自法院执行法官情理与法理并用,妥善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据悉,马某与李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养育了一子一女。双方虽有多年的共同生活经历,但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婚生长女、长子均由被告马某抚养,原告李某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700元支付至二名子女年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原告李某数年以来一直予以履行,但一年前李某再婚后并和现任丈夫生育了孩子,之后便暂停了二名原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马某遂以二名子女的名义向蒙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迅速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李某的银行账户,并与其取得联系。起初,李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执行,多次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后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等角度悉心对李某进行劝导,劝说其从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来到李某住处经过实地调查发现其与现任丈夫居住房屋较为简陋,且还有与现任丈夫生育的孩子需要抚养。鉴于此,执行法官未对其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疏导,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表示愿意想办法凑集欠下的抚养费,书面明确了履行期限,并表示以后将按时支付抚养费。

法官不是照搬法条的机器,而是维护法治与公序良俗的职业法律人。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既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又维系了亲情的延续,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分析: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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