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蒙自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事”视为“国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构建司法审判、社会联动、教育预防“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引导家长、孩子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原告钱某(13岁)与被告王某、李某、牛某、杨某、陶某五人因琐事发生打架事件,导致钱某受伤住院。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分别给予王某、李某、牛某、杨某、陶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五人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执行行政拘留。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钱某父亲遂将被告王某、李某、牛某、杨某、陶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7000余元。
经了解,原告父母离异,跟随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因男女朋友交往关系与被告发生纷争,考虑到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承办法官联系原、被告双方逐一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析利害关系,并嘱咐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消除不良思想,提高自身素质,慎重交友,走正确的人生道路。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使其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在法官的谆谆教诲下,五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检查费用3000余元,原告同意并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青少年时期是孩童成长的关键阶段,早恋是青少年时期最为常见的现象,尤其需要老师、家长时刻关注其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和守法意识,将他们的注意力引导到学习上,做到“发乎情、止乎礼、束于法”,避免孩子因其不当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给自身以及钟情的对方造成伤害,悔之不及。近年来,蒙自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始终坚持以保护好、维护好最广大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立足点和落脚点,把法、理、情三者有机融入审判中,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