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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网购商品未收到货,消费者怎样维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唐菲  发布时间:2023-08-23 09:23:0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现代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网上购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对于消费者来说,网购具有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的优势,人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浏览大量商品信息,也可以通过网上购物购买当地没有或更加经济、实惠的商品。网购同样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如虚拟网络和商家信用度的欠缺让商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未收到货物前存在货物损毁的风险等等问题。近日,蒙自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在网购过程中发生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4月,蒙自市民代某在某东平台购买了一双价值约八佰元的耐克男子运动鞋,并于同日支付价款,某东平台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向代某交付运动鞋。几天后,经代某查询手机APP显示货物已送达,但代某未实际收到运动鞋,经多次催促店家履行合同交付运动鞋,但店家一直找借口推诿逃避,原告代某将某某销售公司及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履行合同。

在网购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全国不同地点的销售商发货,遇到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情况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电商平台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是何法律关系?各自需要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就电商平台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来说,自消费者下单并支付相应对价之后,双方就已经形成销售合同关系,销售者应当履行全部、及时、安全地交付货物运输义务。因货物运输是销售者指定的运输方式,在消费者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销售者应当及时落实快递的运输情况,如果消费者确实没有收到货物,应当和消费者沟通后及时补发或者退款,一味地逃避义务不能够妥善解决纠纷。 

作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除了确认商品的质量及其详细信息以外,还应尽可能地问清楚买卖双方交易中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除了要向卖家索要发票、收据等外,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也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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