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迎来首个全国生态日,下面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法律如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案例一:田中陷阱 非法捕鸟终获刑
2022年12月,被告人普某某以饲养和食用为目的,使用竹竿和网搭建捕鸟装置在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厂房村旁边的甘蔗地里进行捕鸟,并将捕获的鸟类带回家中。同年12月6日,蒙自市公安局民警赶往捕鸟装置现场,在拆除捕鸟装置时发现装置上有一只活体草鸮,经对普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发现,其家中二楼一鸟笼内有一只活体雀鹰、阳台上有三只活体斑鸠,在其家中厨房冰箱内发现16只被剥皮的不知名鸟类死体,共计21只鸟类。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1只鸟类中有活体草鸮一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5000元;死体草鸮一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2000元;活体雀鹰一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25000元;其余野生鸟类为“三有”保护动物;全部鸟类共计价值57060元。
蒙自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普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无证砍伐 悔之晚矣
2022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位于蒙自市期路白乡突吐白村委会中哨十麻栗坡的杉树。同年9月,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片杉树进行砍伐,后以2520元将部分杉树原木出售给蒙某某,剩余的杉树原木现堆放于王某某家麻栗坡地脚公路边,后被查获。经鉴定,滥伐的杉树立木蓄积为30.8立方米。2023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蒙自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我们所有人共同参与。在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过程中,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