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未切实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工作,隐瞒债务人公司资产去向,并对人民法院、管理人做虚假陈述被罚款70000元。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自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三台医疗设备虽出现在公司账面上但并未查找到实物。后管理人向法定代表人李某做了访谈笔录,李某答复这三台设备已于公司自行清算期间丢失,无法查找并追回。管理人遂向蒙自法院报告,蒙自法院及时通知李某到场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仍明确表示对该三台设备的去向不得而知。2023年7月中旬,蒙自法院在其他案件审理过程中得知三台设备下落后,迅速通知李某再次到院接受询问。其明确承认确实只有其知道设备去向,且出借三台机器给案外人系其个人决定。
审理查明
李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不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工作,隐瞒债务人公司资产去向,并对人民法院、管理人作虚假陈述。在人民法院对其作虚假陈述、隐瞒财产去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释明后,仍不配合工作并再次作虚假陈述、隐瞒破产财产去向,其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的规定情形。
裁判结果
蒙自法院依法对李某罚款70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向人民法院、管理人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移交财产,作真实陈述,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破产程序顺利、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如实地履行法律义务,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作为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因其拒不履行或隐瞒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导致公司清算无法正常进行,责任人需要对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若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法院的询问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将依法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