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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暑假期间,防溺水法律知识要牢记!
作者:张卓雯  发布时间:2023-08-03 09:37:21 打印 字号: | |

暑假期间,伴随气温逐渐升高,感受夏日快乐的同时,嬉水、河边玩耍、游泳等引发的意外溺水事故进入高发季……为保障青少年生命安全,预防溺水事故发生,提高青少年的防溺水安全指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均为未成年人,某日15时许,四人游玩至居住地某河道处后,相继下河游玩。在游玩过程中,赵某某溺水,方某某等发现后随即呼救。后赵某某被路人救起,赵某某被救起后,方某某等对赵某某进行了抢救,后赵某某经医生及民警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淹死和非致命性溺水。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人员作为在校学生,接受过一定的安全警示教育,对野外游泳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预见性,明知野外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自愿选择下河游泳,应对其自甘冒险的行为自负责任。赵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疏于对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暑假期间放松对赵某某的管理,放任其外出下河游泳,导致赵某某游泳溺水身亡,其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三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方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赵某某溺水过程中实施了与其年龄、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并未对赵某某溺水放任不管,赵某某溺水身亡是其自愿下河游泳所致,并非方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不应承担赵某某溺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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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法官提示!这份防溺水注意事项请牢记!

1.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2.不要在水中嬉戏打闹;

3.不要私自下水游泳,需要有家长、老师陪同。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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