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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夏季食品安全消费,这些事要知道……
作者:张卓雯  发布时间:2023-07-12 10:37:10 打印 字号: | |

食用食品导致疑似中毒,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既可以向生产者(厂商)也可以向经营者(超市)进行维权,除了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即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

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若具有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经营者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因此,消费者若买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既可以选择向食品经营者提出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向食品生产者提出赔偿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食品实际热量远超标注值,法律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食品包装标识有问题主要有三种:一是漏标,即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质量等级、产品类型、适用标准、营养成分及含量、配料成分及含量、添加剂、警示语、证书等没有标注;二是错标,即上述标签事项标注错误;三是无标,即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针对部分包装标识问题,消费者可基于法律的相关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夏季美食不缺席,食品安全要牢记!

食用野生菌请牢记这三个基本原则:

没有吃过的不要吃!

不认识的不要吃!

没有把握的不要吃!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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