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普法强基在行动】钥匙一递,没开车的他竟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作者:李颖 张静敏  发布时间:2023-06-30 09:25:49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人民群众对“喝酒不开车”的意识大大提高,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大众的行为,但仍有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近日,蒙自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中被告人郭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开车的人只有一个,那么为什么本案会有两个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呢?且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某日凌晨2时,被告人郭某明知李某无驾驶机动车辆资格且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保管的小型轿车交由李某驾驶去购买香烟,结果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沿蒙自市城区天竺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天竺路与富春路交叉口时,车辆前部撞击到停放于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酒精含量为126.55mg/100ml。

本案中的被告人郭某并没有驾驶机动车,他又做了什么行为而导致自己也被一起判处刑罚的?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作为机动车的控制人,在明知被告人李某饮酒、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保管的小型轿车钥匙交给被告人李某,并对李某说道,你开车去帮我买烟。主观上具有放任危险的发生的故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在自己践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同时,也要坚决提醒、防止他人“酒驾”“醉驾”,不要将车辆交给饮酒的人,做到关爱自己、爱护他人。

法官提示

不开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借出的行为。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我们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延长线北段 邮编:661100 电话(传真):0873-3723112 法院邮箱:mzfy2011@163.com 监督电话:0873-383500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