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际中,亲朋好友相聚少不了把酒言欢,如若共同饮酒后,出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蒙自法院受理了一起酒后侵权引发的纠纷,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诉称:2023年5月13日下班后,受许某邀约,与周某、陈某、王某在许某家中聚餐,期间,大家共同饮酒,中途陈某和王某先行离开。自己记不清喝了多少酒,但在许某、周某劝酒后,三人继续共同饮酒至当晚二十三点左右。酒后周某将自己送至房屋租住地,但自己醉酒不知身处何地,凌晨两点左右醒来时发现自己在医院,出现左手掌多出骨折等毁损伤,故将当晚两个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二十余万元的治疗费用。
被告许某、周某辩称:聚餐时大家正常吃饭,未劝酒、灌酒,大家都未醉酒,且饭后三人还分工收拾碗筷,扫地倒垃圾,都能够正常行动。饭后,周某顺路将马某送至其住处,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受伤的行为与饮酒并无直接关系,二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发当晚马某是否去了什么地方?发生了什么事情?成为本案当事人关心的主要问题。经法庭向当事人的主治医师核实,案发当晚马某是经救护车送至医院,那就必然有人知晓当时的情况,通知120急救,经过一步步顺藤摸瓜,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当晚将马某送至医院的为交通警察,交警在接到群众报案后在某高速路口发现身上有大量血迹、衣不遮体的马某,经询问其受伤原因,马某称在小寨村被人砍伤后跑到此处,且能清晰告诉民警姓名、家庭住址及家人联系电话,交警随即对马某进行简单包扎后联系120将马某送至医院治疗。整个过程中,马某意识清楚,能与民警交流。但为达到其目的,原告马某向案件承办法官隐瞒了案件的重大事实,趋利避害进行陈述。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不可能成为个人追求私利的工具,原告马某想通过诉讼的合理诉求掩盖事实、转嫁责任的行为终被识破,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共同饮酒后受伤或死亡引发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主要应考虑共同饮酒后受伤、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条件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同时,对于共饮行为的规范应当兼顾法律的谦抑性,在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时,不能强加过重的赔偿责任给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共同饮酒者之间负有安全照顾义务,无论是请客喝酒还是劝酒都应适可而止。成年人有饮酒自由,但应以自身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为前提,饮酒结束后亦应妥善安置对方,这样的安全照顾义务不单单是口头上的一句注意安全,而应采取更为具体的安全措施,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之中,若共同饮酒者未履行该义务,当发生意外事件时,同饮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聚餐饮酒,当量力而行,酒后同行,应互相照顾,不要让具有亲密关系的亲友成为对簿公堂的陌路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