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里的广告有广告费吗?
快递柜、自动售水机,是怎么进入小区运营的?
小区的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又是如何处分?
……
作为小区业主的你
对于这些是否心存疑惑?
那么,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小王于2013年购买了某知名小区房屋一套,2016年该小区竣工验收后,蒙自某物业公司作为开发商自主选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随即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2022年6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小王自入住该小区开始,便发现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存在被他人非法占有、使用、收益等情况。随即,小王以行使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由,将物业公司、业委会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业委会向小王公布:1.案涉小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小区公共收益账本原件);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物业用房情况;3.开发商向物业公司移交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4.二次供水水箱水池使用合格检测报告原件;5.物业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物业用房情况、物业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二次供水水箱水池使用情况等均属于其知情权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小王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予以提供,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是政府统一收取管理的专项项目,小王请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在存在筹集、使用了该基金的前提下方可查询,但本案中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均没有代收代缴过维修资金,也没有申请使用过该款项,故小王的该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另,虽然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畴,在小王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进行过处分,亦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处分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位并收取费用的情况。因此,小王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提停车位处分情况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请求公布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形,但内容涉及小王以外的其他业主权益,小王未向法庭提供已经其他业主同意的证据,该请求不予支持。因业委会成立后,尚未获得小王主张的相关资料,尚不具有公布条件,不承担公布责任。
判决结果
一、物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小王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小区公共收益账本原件)、物业用房情况、二次供水水箱水池使用合格检测报告、物业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用以查阅。
二、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业主知情权是基于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而取得,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管理权相关事项的必要组成部分。
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但业主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权利,防止发生滥用知情权谋取私利的情况,避免业主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故意扰乱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等义务主体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就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仍以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就没有发生的情况或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