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普法强基在行动】婚后失踪,“天价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唐菲  发布时间:2023-06-05 08:54:49 打印 字号: | |

 我国自古以来的婚姻缔结,都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这是中国传统婚礼的一部分,时至今日,很多地方还保持着这个习俗。彩礼原本是为了传达双方心意和图个好彩头,现如今“天价彩礼”层出不穷,彩礼为什么逐渐变了味儿?面对越来越高的彩礼,在婚姻关系解除时,需要返还吗?返还彩礼的条件是什么?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8日,原告李某经某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认识,为体现缔结婚姻关系的诚意,于当日转账1万元给婚介公司,五日后,再次转账14.6万元给婚介公司,同时,微信转账10万元给被告吴某。6月24日,李某、吴某认识的第六天,双方签订了《婚姻协议》并在蒙自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原、被告于2022年7月18日在原告老家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7月31日被告离家出走。因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前不甚了解,被告至今未归家,无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为减轻此段婚姻关系带来的痛苦,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一次性返还彩礼25.6万元。

法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称为尽快缔结婚姻关系,举全家之力前后共计支出了25.6万元,但被告并无想要与自己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真正共同生活,被告完全为了彩礼而结婚,将自己的一片赤诚之心视为儿戏,不得已而要求退还彩礼。被告提出自己已经与被告缔结了婚姻,取得登记证书,体现了自己的真诚,彩礼钱是为结婚而收取,理由正当且原告自愿,不应当予以退还。双方僵持不下,情绪都很激动,法官根据农村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开展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与原告离婚,返还17万元彩礼。

法官释法: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多导致了婚姻成本的增加,在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也产生了更多的需求,彩礼自然就从之前的自行车、手表演化为现在的房、车与金钱。在真正幸福的婚姻中,应当依靠夫妻双方的相敬如宾、相濡以沫、相知相守进行维护,感情才是让婚姻关系更为牢固的基础,而物质只是附加条件,并非衡量婚姻美满与否的标准,更不能促进婚姻幸福。“天价彩礼”维持不了婚姻和爱情,往往还会出现需要返还等情况,“天价彩礼”不应当成为小康路上的“拦路虎”,更不应当成为青年人走向幸福路上的绊脚石。

在今天的婚姻制度里,彩礼并不具备相应的制度价值、礼仪价值,反而凸显的是财物本身的意义。彩礼结下的情“结”,法是解开了,但情,终难破镜再重圆。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作敛财的一种方式。给付彩礼必须要看家庭实际情况,要以自愿为原则,让彩礼的意义重新回归于“礼”,是社会共同的期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我们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延长线北段 邮编:661100 电话(传真):0873-3723112 法院邮箱:mzfy2011@163.com 监督电话:0873-383500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