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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合伙做生意被骗240余万元?看看蒙自法院如何审理
作者:赵银波  发布时间:2023-04-26 15:12:47 打印 字号: | |

4月25日,蒙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庭审现场有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人社局、市政务局等15家单位50余人参与了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合伙做生意为名,使用虚假的聊天记录、税务发票、购销合同等材料,虚构其与宁波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贸易合作的事实,哄骗被害人洪某某入伙且骗取入伙资金。至2022年1月,洪某某共计向吴某某转账人民币2423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等方面,少部分用于自己公司的进货和发货。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本案因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 

法官寄语

近年来,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花样百出,总是想方设法将触角伸向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一不小心就会遭受损失。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防骗意识,保持必要的警惕性,不要被所谓的高回报利益蒙蔽双眼,尤其要提防掉入熟人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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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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