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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蒙自法院:购买房屋尚未过户却因出卖人而被查封,买受人能否申请解除?
作者:单子丹  发布时间:2023-02-16 11:30:05 打印 字号: | |

花钱买房后,因出卖人的债务纠纷导致所购买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买受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申请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能否获得支持?

近日,蒙自法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回顾

2011年,蔡某购买位于蒙自市文汇路1102号房屋,并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2019年,李某与蔡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蔡某将上述房屋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合同签订之日,李某向蔡某支付定金5万元,后又转款2万元。李某入住房屋后,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因案涉房屋存有按揭贷款,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0年,蔡某用案涉房屋向工商银行办理抵押贷款10万元用于消费,后未按期还款。工商银行经追索未果后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蔡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工商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案涉房屋。

李某知悉后,速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书面申请,要求立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涉房屋已抵押给工商银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李某不服,于收到裁定次日向受诉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规定,李某与蔡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虽向蔡某支付了部份购房款,但在其提出执行异议期间,其明确表示不能将尚欠购房款交款至人民法院。庭审中,为解李某心结,承办法官经与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协商,同意再次给予其交纳剩余房款的时限,但遗憾的是李某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前仍未交纳剩余房款。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订时确立的一种新的诉讼制度。近年来,基层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呈逐年攀升趋势。

 生活中,我们在购买房屋时,须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须对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等影响办理过户的情形进行审查。在购买房屋后,要及时督促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出卖人不配合办理,要保存好相关证据,避免自身权益受损时无法挽救。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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