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法院成功执行完毕两起抚养费纠纷案,用温情和法律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缓和了双方剑拔弩张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保障。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与阳某(女)经自由恋爱后同居,并育有两名孩子。后两人关系破裂分居,王某因与阳某就孩子抚养费给付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阳某支付抚养费。蒙自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处,阳某需向每一名孩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550元,两名孩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共1100元。然而阳某履行一段时间后就中断了支付抚养费,王某遂以两名孩子名义向蒙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得知阳某停止支付抚养费的原因系王某因二人间矛盾颇深而拒绝让阳某定期探视孩子。阳某遂认为王某此举侵犯了自己的探视权,心中不忿,故开始停止支付抚养费。了解到此情况后法官分别来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开展工作,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劝说王某放下心结,静下心来与对方进行沟通。对于阳某,执行法官也从母亲的行为会对孩子产生影响的角度对其进行劝说,争取被执行人阳某主动履行,并争取最大程度的降低本案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最后达成一致,阳某一次性支付欠缴的抚养费11000元,王某也同意今后让阳某定期对孩子进行探视,至此两件抚养费纠纷案件得以执行完毕结案。
蒙自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开展涉民生案件执行专项行动等方式大力加强抚养费、抚育费等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工作中不断更新服务理念,丰富执行方式,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争取将案件对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影响降到最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2022年底至2023年春节期间,蒙自法院共集中执结涉民生案件120件,执行到位金额530.8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