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白天黑夜,各种小河、小溪、小鱼塘边上,总是聚集着一群聚精会神的垂钓者们在寻找快乐,钓鱼就像是开启充满未知的野生盲盒,不仅能开出惊喜,也有可能邂逅水生草长间的野蛇、蚊虫,以及不可预知的危险,比如触电。
近日,蒙自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钓鱼触电身亡的案件,如何加强自身安全防护?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理某在蒙自市某村附近长桥海旁边垂钓,之后经过其承包地回家。因未将鱼竿收拢,行走时手持鱼竿不慎触碰到高压电线,致使其触电身亡。根据《供用电合同》,触电地点高压线的实际经营者为某村某组,理某父母与某供电局、某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某供电局、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0余万元。
法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两被告提出,死者理某为成年人,对高压线路及其危险程度具有认知能力,受害人手持鱼竿穿过架设高压线路的农田,应当认识到手中鱼竿面临与高压线路接触将引发触电的危险,因其疏忽大意,致使手中鱼竿与高压线路接触导致其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发生系受害人不安全行为导致,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不安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被告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触电地点高压线的实际经营者为某村某组,触电点电杆上有“禁止攀爬、高压危险”“10KV,胡家寨线T仁厚支线”的警示提醒,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年在其自家地里劳作,理应知悉该线路为高压电,也知道高压电的危险性。事发时理某手持鱼竿,因疏忽大意触碰到5米多高的电线,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判决经营者和理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某村某组赔偿原告理某父母各项损失56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一条年轻的生命就此戛然而止,这样的悲剧实在令人惋惜,但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高压电下有危险!“揭竿而起”的钓鱼活动,没想象中的安全,野钓需谨慎!
另外,电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安全合理的用电已经被反复提出,安全用电学习更是必不可少,在平时用电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坚持按程序使用用电设备,学习并掌握用电常识,确保用电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