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彩礼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彩礼从原来单纯的寓意喜庆,变成了衡量男方爱情含金量的标准,亦成为女孩子间的攀比目标。其中,以农村居民起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数量居多,且所涉及的彩礼金额与城镇居民相比,远远超出了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和物价上涨幅度,形成了跟风攀比、讲排场、要面子等不良风气。近日,蒙自法院审结了一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原告小周与被告小然于2019年通过快手平台认识,2021年1月3日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1年3月7日在被告小然家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原告小周支付被告小然彩礼钱等共计84600元,酒200斤、肉326斤。被告小然陪嫁电冰箱、电视机、床、衣柜、梳妆台、床上四件套、纯棉被等物品。2021年3月8日在原告小周家举办婚礼,被告小然跟随原告小周在原告家生活。2021年9月5日,被告小然离开原告小周家,至今未归。
查明事实
本案中,被告小然认可原告小周支付彩礼钱84600元,予以确认。至于原告小周主张的支付酒200斤、肉326斤,仅提供其堂哥大周的证言。而被告小然辩解的已回礼12706元,陪嫁价值17420元的物品,原告小周不认可回礼金额,认可陪嫁物品。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主张另行支付酒200斤、肉326斤,被告辩解的回礼12706元,均不予确认。结合本案原告与被告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已同居生活近九个月,且被告已陪嫁电冰箱、电视机、床、衣柜、梳妆台、床上四件套、纯棉被等物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84600元的请求,蒙自法院酌情支持3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最终判决被告小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小周彩礼30000元。
典型意义
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充分结合案情,考虑给付彩礼的数额、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陪嫁物品等因素,综合酌定彩礼款项返还的数额,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及陪嫁物品的价值,酌定返还彩礼,降低男方家庭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额彩礼为男方带来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