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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高空玻璃掉落砸坏车,业主物业谁来赔?
作者:唐菲  发布时间:2022-11-11 15:51:40 打印 字号: | |

如果车辆停于路边停车位内,是不是意味着和经营性停车场一样,若停放的车辆出现被盗、被损的情况,就可以获得赔偿?赔偿的责任主体究竟是谁呢?不少市民心里会有这样疑问。近日,蒙自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的案件,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21日,原告钱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型汽车停于昭忠路某路段停车位,旁边某小区十三楼的窗户玻璃碎裂脱落,砸中该车辆,造成原告钱某名下的小型汽车前挡风玻璃受损。经维修,共计花费3800元。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将业主及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车辆维修费、汽车租赁费用共计5560元。

法庭审理

本案中,被告认为自己家中玻璃于7月9日出现碎裂,及时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前来查看,并向物业人员提出在楼下设置路障警示牌等提醒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高空坠物。当天下午19时已联系玻璃商家上门测量定制玻璃并支付订金350元。7月21日发生事故时,受损车辆所停放的车位属于小区公共停车位,属小区物业的管理范围,直到事故发生时,物业工作人员都没有对危险区域进行防护管制,任由车主在不知危险的情况下把车辆停放在可能出现危险的车位上,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认为,自己设置路障、业主群内进行通知、多次催促业主更换玻璃,已尽到必要的警示、管理作用。原告认为,自己虽不清楚赔偿责任应当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但是只要其中一方进行赔偿都可以,而被告及物业公司都回避不谈赔偿问题,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支持。

法庭裁判

被告杨某发现自家玻璃破碎后确实在第一时间向小区物管工作人员报告并定制了玻璃,但在玻璃未被更换之前,仅用胶带纸固定破碎玻璃,未采取其他安全有效措施以防破碎玻璃从高空坠落。物业公司在接到被告杨某报告后,由于受损玻璃在其家中,不在公共区域,被告物业公司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在楼下相应人行道上设置路障,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同时多次联系被告杨某更换受损玻璃,已履行职责并尽到安全注意防范提醒义务,且案涉玻璃坠落非因被告物业公司行为所致,其并非侵权行为人,故物业公司对本次车辆受损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钱某车辆维修的费用。

法官提醒

近年来,多地高空坠物砸伤人或车辆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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