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法院审理了一起王某某等十余人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购房合同纠纷系列案,且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某等十余名业主签订购房协议后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房,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确定由该公司根据协议内容对众业主以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方式进行赔偿,以上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得到人民法院确认。后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故王某某等十余名业主向蒙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蒙自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联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积极与其联系沟通,同时对该公司进行网络查控后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经开展工作,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愿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十余名业主支付执行案款,但提出需要法院配合先将其被冻结的银行卡进行解冻,以便向申请执行人打款。我院了解到该情况后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沟通确认了其欲对申请执行人打款使用的银行账户,并在能确保申请执行人债权能得到有效实现的前提下对该账户进行了解冻,后某房地产公司使用该账户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十余名业主支付了违约金,并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收款凭证后及时对被执行人其余账户进行了解冻,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典型意义
在本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蒙自法院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坚决守住“不得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的底线。对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时,坚持效率原则和最小成本原则,合理选择强制措施,避免给当事人生产经营造成困难。在执行过程中积极联系被执行人,合理解除不必要的强制措施,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创造条件,使该批系列案件得以在立案后十日内就执行完毕结案,既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又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