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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蒙自法院:情法并用处理纠纷 维护权益护娃成长
作者:唐菲  发布时间:2022-11-29 13:30:01 打印 字号: | |

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成长环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会让孩子得到全面的发展,特别是在孩子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父母双方有着互相无法取代的不同作用。当婚姻关系面临破碎,除了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配,孩子的抚养权是其中最重要也最揪心的问题,离异双方对于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如何分配?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又该怎么办?法官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应当如何裁判,才能在支离破碎的感情中,为孩子撑起一片完整的天空?通过案例,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1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因双方性格不和协议离婚,女儿李小某由原告(男方)抚养。父亲虽然在十三年里尽其所能,但对于缺失母爱的女儿总是难以弥合心中的空缺。正处于青春期的女儿,因在学校被同学嘲笑,出现不到校上课、自残、早恋等叛逆问题,缺少了母亲的缓冲让父女俩的沟通愈发困难。无奈之下,父亲李某联系到十三年未见的前妻金某,将女儿交由其抚养。经过几个月的相处,李小某与金某的关系得到了很大的缓和,李小某多次向父亲表明,十几年未曾感受过母爱,如今不想再失去母亲的关怀,希望能够与被告共同生活。为此,李某曾多次与前妻金某商量变更女儿抚养监护权,但商量无果,加之自己需要抚养三个孩子,生活负担较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将女儿李小某变更由被告抚养。

庭审过程中,被告金某提出,自己没有长期与女儿生活的经验,除了近期独处过两晚,自己对女儿并不了解,十三年来也未探视过李小某,与其并没有真正的母女感情,且自己再婚后又离异,现居无定所、也没有固定收入,无力管教孩子。孩子正是上学的年龄,不应当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自己也希望孩子能够安心读书,奋发图强,但是自己确实没有抚养能力。


法庭裁判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形成和身体发育的重要阶段,心理状态十分脆弱和敏感。因此,在考虑离婚夫妻由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更为适宜时,决不能仅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而是应当综合平衡各种因素,尤其应当把直接抚养人的品质、性格、责任心和心理特征等因素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同时,应当切实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选择,对有认知和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耐心听取、分辨和判断其真实想法,从中发现其真实愿望。本案中,经充分了解父母双方的各种情况,并听取李小某意见后,法官发现,相较李小某父亲,母亲确实不具备很好的抚养条件。经过悉心调解与释法说理,最终说服李小某及双方当事人,由原告继续抚养李小某,被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李小某成年。

将纠纷融于情法,才能守护孩子健康成长,这也是法官在办理未成年案件的基本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到实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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