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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蒙自法院:打假官司居然会被判刑?以虚假诉讼罪,对一家公司及五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作者:赵银波  发布时间:2022-12-02 12:31: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红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甘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等五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在蒙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依法宣判,丁公司与五名被告人都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成某某与陈某(已起诉)商定,由陈某购买甲公司(成某某为法人)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并将该地块过户至乙公司,在陈某的教唆、指挥下,成某某与杨某磊、刘某宇(均已起诉)等人经预谋,以将购地资金虚构为借款,并制作虚假的借款借据、银行流水,进而进行诉讼的方式实现交易地块的过户。

2018年8月15日,乙公司作为原告以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将甲公司及成某某起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甲公司和成某某偿还原告乙公司转让款3050万元,在调解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书证、证词,双方于2018年8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甲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乙公司3050万元,逾期未还,乙公司有权对甲公司抵押的土地作价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乙公司借款305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2018年9月10日,乙公司委托刘某宇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甘某某明知双方系虚假的借贷纠纷,仍在接受执行调查时做虚假陈述,并参与达成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最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地块执行拍卖,乙公司拍得涉案土地,并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经与陈某商定,将二人控股的丙公司名下的城镇住宅用地70%的股份用于抵偿欠款,并签署了《联合开发框架协议》,约定以虚假民间借贷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交易地块的过户。同年11月28日,陈某又将约定好的该抵债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即本案的被告单位),三方(陈某为甲方,丁公司为乙方,罗某某、黄某某为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之前签订《联合开发框架协议》条款不变,三方共同执行。在陈某的教唆下,为达到将该地块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的目的,丁公司的梅某(占股70%)、甘某某(占股20%)、武某某(占股10%)三名股东共同商议决定,由丁公司以借款诉讼的方式进行地块过户并安排甘某某具体负责办理。陈某安排秦某(已起诉)在甘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配合下,制作虚假的丁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给丙公司的借款合同、借条等材料,虚构双方借贷关系准备提起诉讼。2018年12月13日,丁公司委托刘某宇担任诉讼代理人,以丁公司为原告对丙公司以及黄某某、罗某某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罗某某、黄某某向其归还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由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于2018年12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罗某某、黄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前向原告丁公司归还借款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由被告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2019年1月4日,丁公司委托刘某宇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最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地块执行拍卖,丁公司拍得涉案土地,并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单位红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梅某对被告单位实施犯罪起决定作用,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甘某某积极参与被告单位实施犯罪,是其他直接责任人;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成某某、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单位红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梅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甘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成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诚信。本案中被告单位和五名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利用虚假诉讼,私自将不能转让的土地进行了转让,获取了非法的财产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下一步蒙自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将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倡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诉讼案件程序正义,坚决让不守诚信、不遵规则的人受到惩罚。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认识到虚假诉讼带来的危害,提高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诉讼,弘扬诚信的社会风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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