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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馅饼”难以裹腹,不当得利仍需返还
作者:唐菲  发布时间:2022-08-26 17:11:35 打印 字号: | |

不当得利是一个法律专属名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法律事实。在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形并不少,比如就餐时送错桌的菜,收银员多找给的钱,他人误充到自己手机的话费等。

不当得利后是否有返还的义务?

遇到此类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一起来看案例吧。

案情回顾

本案原、被告素不相识,无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远在北京的李某,被告为云南蒙自辖区的高某。20207月,原告李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数字货币USDT(泰达币),平台客服向原告提供了被告高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并称被告高某系其合伙人;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开立的银行账户转款2万元。转款至今,原告均未收到其购买的USDT(泰达币),遂将实际收款人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万元。

法庭审理

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客服的指导,向被告高某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虽然泰达币并非法定货币,但也具有相应的价值,原告要求返还人民币的诉求,并无不当。而被告收取该款没有合法的根据,应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不当得利是否具有返还义务?返还范围决定于受益人在受益时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是没有合法根据的,那么其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当原物出现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款,对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反之,如果受益人是恶意,则应当返还取得利益的原物及原物所生孳息。

法官提醒

面对意外之财,有些人可能觉得岂能错过?就本案高某来说就认为这钱不偷不抢,是他人犯错,就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可以心安理得地接受。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天降馅饼时,人作为理性和感性相结合的动物,难免被外界的喧嚣蒙蔽双眼而冲动地将馅饼中饱私囊。而免费午餐不但没法顺利解决温饱,在法律的保障下,并不能当然的免除返还责任。且有时,免费午餐甚至是不法商人的套路及骗局。正所谓天降之喜,莫径取焉,不测之灾,勿相欺焉

另外,如今的数字货币发展得如火如荼,投资数字货币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必备技巧,同时应当知晓收益和风险是对等的。作为普通投资者,在目前监管规则尚不明晰,投资知识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如果单纯地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盲目地堵上全部身家,结果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在面对数字货币的疯狂时,应该多一些理性,少一些冲动。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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