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后,若遭遇卖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如何维权?
卖方不愿过户背后,是另有隐情还是有着怎样的利益深渊?
近日,蒙自法院审理了一起以离婚财产分割不当而拒绝过户的案件,该辩解能否成为不协助过户的理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刘某与被告金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蒙自市某小区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原告覃某在得知被告刘某、金某夫妻协议离婚并打算处置蒙自市某小区房屋,遂决定购买该房屋。2018年9月,刘某、金某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金某所有,后又通过口头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2020年3月,金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以刘某为甲方、覃某为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交付第一笔购房款之日,甲方把房屋移交给乙方且甲方要配合乙方办理更名手续。签订合同当日,覃某向刘某转账30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次月,覃某向刘某支付购房尾款10万元。
同年8月,被告刘某、金某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覃某催促金某尽快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金某表示,因刘某对双方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不同意将该房屋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需待与被告刘某的财产分割纠纷处理完毕才能配合办理。经多次商讨与催促,被告均不配合办理更名事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作变更登记。
法庭审理
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对于被告金某提出,需完全处理好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后,才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办?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在合约中注明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条款。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不愿意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可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从法律意义上讲,该房子就不真正属于买方,不具有房屋产权,也就失去了这套房产的实际权利。同时,可能出现房屋转卖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在购买房屋后,应当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遭遇卖方拒绝协助办理过户的情况,应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