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当下现实生活中的常态,
在房屋租赁时双方并不熟悉,
也对对方不信任,租赁合同的签订,
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的权利。
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内容,
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1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将蒙自市某小区房屋和商铺出租给李某,租赁期为5年。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4月20日。租金共计37万元,李某应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第一年度租金3.7万元,并约定双方如有违约,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同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支付款项2000元。
2022年4月21日,原告刘某告知被告李某可以交房。22日,被告刘某通过微信告知原告李某“房子暂时不租了。”24日,原告刘某催促被告支付房租,被告李某称未实际使用房屋,押金2000元也不要了。
另查明,被告李某于4月18日设立云南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蒙自市某小区。5月27日,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变更为蒙自市天马路某小区。
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支付截止起诉之日起的租金1452元,滞纳金6300元,违约金35000元,共计42752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及违约金,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应体现以补偿性为基础,以惩罚性为补充,以担保性为实际效果的特点,综合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市场行情及实际损失等因素,原、被告约定的滞纳金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生效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放弃权利,相当于免除另一方的义务,但不能单方面决定不履行义务。有义务的一方不遵守合同就是违约,守约方可以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规定了违约金,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