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
孩子归一方抚养,
但是,并未对孩子户口归属进行约定,
导致抚养孩子一方将孩子户口迁出,
那迁移孩子的户口,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女儿由王某抚养。女儿的户口一直在黄某名下,女儿一直是由王某抚养,随王某一起生活,王某为女儿入学,方便生活等事项的办理,多次找到黄某商议将女儿户口由黄某名下迁移至王某名下,但黄某一直拖延,拒绝提供女儿的户口册,拒绝配合王某办理女儿的户口迁移手续。王某独自到公安机关办理女儿的迁移手续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黄某将女儿的户口迁移至王某名下。
法官讲法
我国的民事诉讼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不仅要求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而且应当属于因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的范围。王某应向公安机关申请解决,而不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法院裁定对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请大家记住了,户口迁移的问题要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或者申请公安机关解决,如果起诉人坚持起诉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