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的普及,
小区业主成为大多数人的身份之一,
作为小区建筑物附属设施的通道、楼梯、大堂、阁楼等属于共有部分,
为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将阁楼、露台等作为
公用部分进行出售,
是否具备处分资格?
业主利益被侵犯,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原告孙某、林某与被告蒙自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某小区某号房。该房屋连接楼顶阁楼,同日,被告向原告收取了阁楼款10万余元,并承诺该阁楼归原告使用。2018年12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收取了露台款6万余元,并承诺该露台归原告使用。被告将某小区某号房交付给原告后,原告对与房屋相邻的阁楼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阁楼、露台至今。经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该阁楼为闭合结构,仅作装饰物,露台属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为业主共有。原告诉请被告返还阁楼款、露台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9万余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作为涉案小区开发商,明知涉案阁楼、露台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无权进行处分,仍向原告收取了涉案阁楼款、露台款,对涉案阁楼、露台进行买卖,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对涉案阁楼、露台的买卖行为无效,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阁楼款及露台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商品房的普及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侵权的问题日益突显,作为小区业主,不仅要顾好“小家”,还要顾好“大家”,通过提升共同管理意识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