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的早晨,阳光明媚,微风徐徐,蒙自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员背着庭审设备、法庭牌子、卷宗......就这样,准备齐全后,他们踏上了寻常而又特殊的开庭之路,这次的目的地是一个被告人家里。
本次庭审的是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李某家住在交通不便利的偏远山村,家庭贫困没有交通工具,且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双腿受伤无法行走,且不能到法院开庭。承办法官了解被告人实际情况后,立刻决定把法庭“搬进”被告人家里。
到了被告人家的山脚下,车辆无法直通被告人家里,蒙自法院法官和干警们便顶着烈日身背沉重的设备走过坎坷的小路,爬上山坡后终于抵达了被告人的家里。在被告人家简陋的院子里搭建好简易的法庭后,一场特殊的庭审就开始了。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2日2时46分,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罗某某),行驶至蒙自市吉庆路老公安局路段时,车辆与崔某某驾驶的由老公安局院内驶出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李某血样中检查乙醇成分,含量为145.88mg/100ml。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陈述道:“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够从宽处理,同时感谢法官能到我家来开庭,真正做到了司法便民,真正将司法为民送进群众家中,让我感受到了司法温暖”。
在所有人的通力配合下,案件得以顺利审结,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是基层法官普通而又特别的一天,也是基层法院干警工作的日常和缩影,无论风吹日晒,严寒酷暑,田间地头,都可以看到他们的身影。每一天,每一年,他们都在用心守护这一方乡土,以法律的名义,用自己的理想、信念、智慧、责任,默默书写和诠释“为人民服务”的含义,书写和诠释人民法官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的永恒追求。他们用实际行动向群众证明,无论何时何地,法律的正义必然抵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