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蒙自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红钢“9·30”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红钢公司十余人旁听了整个庭审。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6日,红河钢铁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将“七万立方米煤气柜防腐”项目交由云南昆钢有限公司承接,后该公司通过邀标比价方式将该项目交由河南某公司承接,河南某公司经理将该项目全权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被告人杨某来负责,而杨某又以总人工工价15万元的价格将工程交给被告人孙某负责施工。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孙某带工人正式进入红钢公司动力能源厂煤气储备站进行除锈、防腐作业。同年9月30日13时10分许,因相关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施工吊篮,且严重超员使用施工吊篮,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五人连同吊篮一起从煤气柜顶部坠落地面,致使该五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同时两被告人杨某、孙某还为负责施工的工作人员伪造了特种作业操作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孙某在安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属情节特别恶劣,同时二被告人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两被告人杨某、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认罪认罚,法庭将择期宣判。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本案的发生,也再一次为生产安全敲响了警钟,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应当谨慎谨慎再谨慎,一旦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任何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隐患,对于违规指挥、违章冒险无证高空作业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做到零过失,保证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