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离婚率的增高以及由此引发的越来越多的抚养费纠纷就是其中的表现之一。
什么时候可以要抚养费?
抚养费确定了还能增加吗?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有保障吗?
通过本文案例及法官释法,
为您解答抚养费纠纷中那些让人疑惑的事儿。
案情回顾
原告张小某现年10岁,与被告张某系父子关系。原告张小某自出生后,被告张某长年外出,对家中事务一概不管不问,张小某由母亲独自一人抚养,未履行过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小某母亲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29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张某分期支付张小某抚养费29万。
法官释法
本案中父母尚在婚姻存续期间,孩子年龄较小,需长期生活在父母身边,家庭中相处以和为贵,做好调解工作是本案的关键。通过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心结,最终调解结案。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是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不受子女是婚生或非婚生、父母是否离婚等条件的约束,不得任意推卸责任。
法律链接
一、抚养费怎么支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实践中,对于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原则上:双方分别抚养一个子女时,互相不需要给付抚养费;如果都由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付抚养费。
二、抚养费能否增加?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
三、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享有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