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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二十五):保障农民工权益,我们在行动
作者:张静敏  发布时间:2021-05-26 16:56:54 打印 字号: | |

平地高楼拔地而起,中国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的背后,离不开三亿农民工的辛苦付出与努力。人民法院是最大限度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案情回顾

近日,蒙自法院审结某建筑公司诉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用工主体责任和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徐某,徐某将具体的施工作业交给了经常跟随其做工的金某,在金某作业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导致金某死亡,红河州人社局认定金某系工伤,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某建筑公司认为其与金某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由,不应当承担责任,后遂向蒙自法院起诉。经过审理,蒙自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是针对特殊工伤认定申请的特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直接或者实际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非法用工而丧失相应的保险待遇,防止用工单位通过非法转包行为逃避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通过该案的审理,依法保障了农民工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提供了案例借鉴。农民工在实际生活中常处于法律弱势地位,蒙自法院将会更加关注并加强保障这个群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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